沈阳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委(86)教研字030号“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对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严格遴选,以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

1.       必须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以上的职称。

2.       指导教师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3.       治学态度严谨,要求严格,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能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社会主义又红又专的人才。

4.       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讲授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5.       科研基础好,有稳定的科研方向,现在正从事或主持研究工作,并有一定的科研经费;近五年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文章,出版或内部发行的著作;或有对国家经济建设,对中央、省、市领导的决策作出贡献的研究报告;或主编过全国性通用教材。

6.       其他条件

(1)       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熟悉学位条例及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2)       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等具备硕士研究生做科研论文的条件;

(3)       应有助手和学术梯队,以保证对硕士研究生的全面指导。

第二条       硕士指导教师的遴选办法

1.       凡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教师,均可以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经系、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每年遴选一次,经正式批准的指导教师,列入当年的专业招生目录;

3.       跨专业申请招生的教师,应对该专业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研究,必须经该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能报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讨论。

4.       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生培养的政治和业务质量,经系或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导师资格;

5.       撤销或取消导师资格者,一般须经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       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会同有关教研室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制订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努力提高培养质量。

2.       指导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帮助研究生的思想进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系、所在教师党支部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3.       导师对研究生应全面负责,关心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对研究生的德、智、体全面考察,年终和毕业时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和(86)教研字030号文件要求,按筛选制度对研究生进行认真考核。

4.       导师应认真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联系实际,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的方式、方法和考试方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5.       导师应严格管理和支配研究生“业务费”,教育培养研究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6.       导师应定期向所在教研室(研究室)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发挥集体培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