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关于打印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打印质量,加强对打印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履行打印审批手续。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打字室负责打印。拟稿单位或拟稿人先把文稿交校办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交文书登记并加盖“通过”章后,由文书直接交打字室负责人。打字室负责人视情况指定打字员打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直接将文稿交打字室打印。
    二、凡以部(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必须经校办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按上述规定予以打印。
    三、打字室不受理个人的材料、信函、论文以及教材、讲义、教学单位试题的打印。
    四、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打印,退回拟稿单位或拟稿人重拟。
    1.不符合公文格式规定的;
    2.发往机关、抄报或抄送单位不清的;
    3.无拟稿单位、拟稿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签发人签字的;
    4.未注明打印份数的;
    5.用铅笔或原珠笔起草和签字的;
    6.文稿字迹不清,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准确的。
    五、拟稿单位或拟稿人送交打印的文稿必须注明需用的时间,为了节约纸张,必须在文稿上注明打印份数,不准多打多印。对于急件必须在文稿上注明。
    六、本着“谁的文稿谁校对”的原则,打字室打完后要通过校办文书及时通过拟稿单位或拟稿人校对。对因校对不慎造成的错误,由拟稿单位或校对人员负责。对于公文性质的文件必须注明打字和校对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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