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文件


沈农大人字〔 2006 〕 5 号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条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沈阳农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沈阳农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条例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2006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 [2006]1 号)、省教育厅《关于 2006 年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发 [2006]05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本条例是实施全员聘用制之前的过渡条例。适用于此间教师职务的新聘任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任条件

第三条 校人事处根据省人事厅和教育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比例结构,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岗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条 各级岗位职责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农大发〔 2004 〕 265 号)文件中相应职务最低等级的岗位条件执行。

第五条 聘任条件执行职称改革工作正常化以来辽宁省出台的教师职务资格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

第三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根据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和聘任委员会分会的推荐意见,对各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拟定聘任人选。聘任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专家组成,原则上以正高职称人员为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25 人,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 2 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任职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按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对应聘教师的任职资格,以及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质量、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或 5 年内有教学事故记录者实行一票否决制。聘任任职资格审查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人事处、教务处、科技管理处、研究生部、组织部、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负责听取应聘各岗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述职报告,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及工作业绩等进行提问、评议,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学术评价组由本学科领域或相近学科领域 5 至 9 位教授组成,设组长 1 人,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负责在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以及教职工民主测验等的基础上,对各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聘任推荐意见。聘任委员会分会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工会主席等组成,人数为 7 至 9 名,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 2/3 ,设主任 1 人,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分会主任应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公布岗位。由人事处向校内外公布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实行公开竞聘。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符合应聘条件的校内外各类人员向学校设岗单位提出应聘申请。经设岗单位初审后,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申报表》,并报卷提供相关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任职资格审查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教学、科研基本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按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并由人事处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评价。学术评价组根据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本人自我述职以及现场提问答辩,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及工作业绩等进行评议,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票数超过例会成员半数(不含 1/2 )的为通过,只投票一次。评价结果送交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

第十四条 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聘任推荐。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在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以及教职工民主测验等的基础上,对各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并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推荐拟聘任人选,对获得例会成员 2/3 (含 2/3 )以上者,形成聘任推荐意见,上报到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等额聘任,只投票一次;差额聘任,最多投票两次。同级同类岗位不止一个时,需要排序。对获并列票数的应聘人员,排序可由例会成员另行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的评价意见和聘任委员会分会的推荐意见,在认真阅卷、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择优拟定聘任人选,赞成票达到例会成员 2/3 以上(含 2/3 )的为通过。等额聘任,只投票一次;差额聘任,最多投票两次。

第十六条 由校人事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内如有异议,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调查、复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意见及公示结果,最终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八条 学校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向聘任人员颁发聘书。

第五章 聘任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岗位合同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聘任关系、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聘期为 3 年。在聘任期间,如学校按照上级政策推行全员聘用制,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对于接近退休年龄或已获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聘期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或延退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且按岗位职责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任考核管理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岗位职责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农大发〔 2004 〕 265 号)文件中相应职务最低等级的岗位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聘。解聘后,可在有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岗应聘、无岗待聘:

1.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

2. 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

3. 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

4. 伪造、谎报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成果;

5. 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6. 贿赂教师职务聘任组织成员;

7.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

8. 经必要程序认定为严重违法违纪、道德败坏或有其它严重错误,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解聘教师的建议,由该教师所在学院提出,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新聘任上岗的教师,其档案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按其受聘岗位确定,从聘任之下月起兑现。在国家现行的工资制度下,教师聘任期满后受聘低于原任职务的岗位时,其档案工资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其校内岗位津贴按照新聘岗位执行。

第六章 聘任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和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都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或评议讨论的方式形成具体意见。

每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 2/3 (含 2/3 )以上,方可例会,其结果方为有效。不设委托票。对会议结果持有异议时,必须由全体成员的 1/3 (含 1/3 )以上提出,并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 1/2 )同意,可予复议一次。复议的问题,经例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当例会成员 2/3 (含 2/3 )以上赞成时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和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工作业绩等的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聘任与评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及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减少票数。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审、聘任程序和聘任条件开展工作,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学科学术评价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分会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影响恶劣的,由学校给予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须遵守职业道德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学校设立“沈阳农业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小组”,负责常规聘任以外的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 聘任条件和工作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监督仲裁组织,负责监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并对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仲裁,保证聘任工作公平、公正。监督仲裁组织组长由分管纪委工作和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人事工作 教师职务 聘任 暂行条例 通知

沈阳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 年 7 月 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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