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文件
沈农大(人)[2004]106号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未聘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沈阳农业大学未聘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沈阳农业大学未聘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3]83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

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校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顺利实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实

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未聘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处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未聘人员的范围

   1.精简机构、定编定岗后的聘余人员。

   2.落聘或解聘的聘余人员。

   3.原为校属单位事业编制,后调入到校办产业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后勤办公室等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人员,因企业破产、废业或履行正常审批手续撤销营业执照后,这些人员

在企业化管理单位确实无法再安排工作且无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

管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上报学校批准后,可纳入学校未聘人员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实体的其他未聘人员,不纳入学校未聘人员范围管理,由所在单位妥善

安置,自行消化。

   第三条 未聘人员的接收程序

   1.属于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接收范围内的未聘人员,由原聘用单位提出未聘人员名单,填

写《未聘人员登记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管理。

   2.经批准的未聘人员,原聘用单位应将其人事关系转到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并通知未聘

人员接到通知后1周内到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未聘人员的管理

   1.待岗期限及管理

   未聘人员待岗期不超过3年。待岗期间,学校至少为未聘人员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满

仍未能重新上岗就业,学校将与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2.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

   未聘人员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就业,学校将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发给经济

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给。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

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3.未聘人员的安置

   (1)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协助向缺编单位推荐,未聘人员可参加用人单位竞聘。如被聘用

,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适合本岗位工作的,正式列入用人单位

编制;如不适合,用人单位要以书面材料报校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经学校批准后可退回人事劳

动保障办公室。

   未聘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而被试用单位退回的,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不再为其推荐工作。

   (2)安排临时性工作

   为安置未聘人员,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将随时解除合同到期的临时工,及时安置未聘人员上

岗工作。

   (3)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另谋职业,开辟就业门路,创办新的企业。

   (4)收集就业信息,协助未聘人员向校外单位推荐。

   4.待岗期待遇

   (1)待岗期间,学校要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第1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2年发给本

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3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

   (2)未聘人员待岗期间不能参加学校职称评定、工资晋级、住房分配。

   (3)未聘人员经校内单位聘用后,享受实聘岗位的相应待遇。

   (4)未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到校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报到的,从下月起停发工资,一个月

后,经教育仍不到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已经待岗的未聘人员由校人事劳动

保障办公室协助安排一次上岗工作机会,如未上岗工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沈阳农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试行)》(沈农大校发[1998]43号文

附件2)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工作 未聘人员△ 管理办法 通知
沈阳农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4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