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博士后研究制度是我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技术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促进我校博
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发展,学校投入巨资从辽宁省博士后公寓租用 6套博士后公寓住房(以
下简称公寓),供本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使用。为保证公寓的正常管理和使用,根据全国博士
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公寓由学校人事处博士后日常管理部门和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实施共同管理。
第二条 为保证博士后公寓设备及家具完好,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交纳住
房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3,000元。博士后按时出站退房时,经学校验收设施完好,保证金如
数退还。
第三条 博士后公寓的房租、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所在设站单位负责。
月房租标准每户为¥ 300元,月物业管理费标准每户为¥130元,供暖费收取标准按东北大学校内
标准执行。月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由博士后按月交到学校人事处博士后日常管理部门。煤气、水、
电、供暖费,由博士后本人按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电话费由博士后自理。
第四条 博士后出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马上退出住房的,须由博士后本人或所在设站单位
提前一个月向学校人事处博士后日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租赁手续,延长期限不超
过 6个月。经批准后,方可继续租用。未经批准,期满出站15日后仍占用不迁,将参照旅业收费
标准,按每天¥150元计收房租。
第五条 中途退站和提前出站博士后,应在通知办理退出站手续后的15日内搬出公寓。否则
参照第四条另行计收房租。
第六条 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学校人事处博士后日常管理部门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为确
保学校房产资源的正常运作,对己出国(境)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作退站处理。设
站院(系)和住房担保人必须做好其家属工作,使其在逾期后15日内退出公寓。
第七条 未按本办法归还住房的,学校人事处博士后日常管理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室
内所存物品,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第八条 室内家具、设备由学校统一配备。住户不得随便拆改,固定设备不得随便挪动。如
有损坏由住户赔偿。
第九条 为确保安全,住户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天燃气灶具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用毕灶具关好阀门。
2.不准擅自拆改、接拉电线等,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没收其物品,并视情节处以
50-200元罚款。造成严重事故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不得将住房私自转借他人、变相出租或进行营业活动。
第十条 为保证良好的居住环境,使博士后公寓保持清洁的面貌,住户要注意室内和楼内的
清洁卫生。
1.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抛洒垃圾、纸屑。
2.保持室内清洁。出站时需将住房清理干净后方可办理离站退房手续。
3.保持天燃气灶具清洁。离站时灶具有污垢或损坏者,除按规定交纳维修费外,还将处以
15-45元罚款。
第十一条 不得从事违反沈阳市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至博士后本人及所在设站单位,由学校人事处博士
后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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