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二年一月八日
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
调配工作是搞好职工队伍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吸引、稳定人才和合理配置人才,调整
人员结构,分流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
调配工作包括调入、调出和校内调整。调配工作要坚持以编制为依据,以工作需 要为前提
,以人才队伍的合理化建设为核心,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以人尽其才为目的 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积极吸引优秀高科技人才。
二、调入
(一)调入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农业教育事业,立志
为沈阳农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调入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一定
本专业业务经历,经考核(试讲、试用)等,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调入其他专业技术干部
也应有相应的学历要求,必须经过考核和试用,符合岗位条件。
4、年龄要求。 要求调入的人员,男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女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对因
教学、科研需要调入的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学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
男不超过45岁,女不超过40岁。
5、对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学术骨干的配偶,两地生活确有困难的,且调入后
能服从分配,学校将根据本人条件优先考虑将其调入,安排工作。
6、对引进国外学成归国的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从校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专
业技术人才,只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可以不受编制限制,经考核
(试讲、考评)合格,随时办理调入手续。
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直属企业,除学校核准编制外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用人调动手续
由用人企业自主决定。
(二)调入职工的程序
1、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人事处公布用人岗位、人数和条件,由人
事处、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能力、水平等方面
考核(包括试讲、述职等)。
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同意调入意见,并形成综合书面材料。
3、人事处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初审,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4、人事处对拟调入专任教师或科研人员可每季度研究一次,对其他人员调入的,每半年研
究一次,其它时间一般不再研究人事调动问题。
5、经批准调入的职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上班,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班的,学
校可拒发或减发超期报到期间的工资乃至拒绝调入。
三、调出
调出工作本着稳定队伍,保证需要的原则进行。除对落聘人员、编余人员和一般工勤人员鼓
励向校外流动外,其他职工调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基本要求
1、新接收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服务期为5年。如在校工作未满5年要求调出,需
向学校缴纳损失费,其交费标准为:博士生三万元,硕士生二万元,本科生一万元,专科及其以
下的五千元。
2、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定向培养,在国内、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应在学习
结束后,回校工作五年以上,不满五年要求调出,应向学校交回学习期间所发给的工资(包括津
贴、补贴)和学校所负担的学习费用。
3、在职攻读学位的职工,不得在学习期间转为脱产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工作五
年以上,工作不满五年要求调出的,按新接收毕业生服务期不满所规定的交费标准收取。由学校
负担学费的,还应交回学校所负担的学习费用。在职职工一般不得进博士后流动站,要求进校外
博士后流动站的,按职工调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在职职工在服务期内如报考脱产研究生者按调出规定办理;非教学、科研人员可报考专
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不准在职报考国家统招学位研究生,如报考必须先办理转系列手续。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职工报考研究生,由本单位根据其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5、因工作需要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学校之月起,应在学校工作五年以上,不满五年要求调
出的,要向学校缴纳损失费二万元。
6、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 在聘期内不得申请调出,如在聘期内要求调出的,被聘
为中级职称的,应向学校缴纳违约金一万元,被聘为高级职称的,应向学校缴纳违约金二万元。
7、按上述1-6条规定要求交费的,按在校服务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可减少20%的应交费用
;因夫妻两地分居调出的,按应交费标准减半收取;如服务期未满申请自费考取脱产研究生的,
减半收费。
(二)程序与审批
1、要求调出的职工,要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出理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明确
签署意见。申请调出的职工,在未办理调出手续前,必须担任工作任务,否则按旷工处理。
2、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申请调出,要事先与主管校领导及人事处沟
通后,再签署所在单位意见。
3、夫妻双方都在学校工作的,如骨干一方要求调出(一般指教师一方),另一方原则上随
同调出。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4、经批准调出的职工,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作、图书、资料、仪器
设备、应交费用、欠款等交清。享受学校房改分房的,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将房卖给学校,
否则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5、职工要求辞职,或申请自费出国半年以上,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中级职称以下(不包括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副科级以下(不包括副科级)的管
理干部、工人调出,由人事处研究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中级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科级
以上管理人员调出,由人事处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校内调整
校内职工调整包括跨单位调动、转系列调整和外单位临时借调我校职工。职工在校内调整按下列
规定办理:
1、职工在校内调动,要事先同人事处协商,人事处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2、由其它系列转为教学系列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试讲、试用)等;报校
长办公会审批。
3、干部在校内的任免,以学校下文为准,调换单位的也不再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关系自然
归任职单位。
4、因学科、专业、机构的调整,整建制划归某一单位或成立新的机构,其原有人员将一并
划归到新机构中,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5、校外单位临时借用我校职工,必须经人事处同意。借用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可以不收取
费用。借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要签订有偿借用合同,有偿借用标准为每月被借用职工应发工资的
三倍(含津贴补贴),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上级主管部门临时借用的另行商议。
6、校内各单位之间需要临时借用职工时,由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协商后,报人事处,人
事处同意后备案。借用到期后,及时回原单位工作。
7、经学校同意,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外进行承包等经营的,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与人事处
签定有关协议,并认真执行协议。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8、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入和自行引进的人员,只能在企业化管理范围内流动。
9、校内职工调动一经批准,应及时移交工作,按期到新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调配纪律
1、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既要热情为职工服务,又要严格执行
调配规定。对在调配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违纪人员要根据其情节进行处理。
2、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调配工作,并建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度。要认真研究
本单位人员状况,科学地分析各类人员队伍结构,从职工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着想,防止人事
调配工作中的短期行为和不负责任的乱许愿现象发生。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沈农大校发《1998》37号文件《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
》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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