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文件
沈农大(人)[2002]13号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聘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聘任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五日

 
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聘任工作暂行规定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建立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教育部(人发[2000]59号)

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

[1999]4号)文件《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精神,借鉴其他

学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二)以人为本,德才兼备。

  (三)强化竞争机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建立教职员工能上能下和能出

能进的机制。
 
  (四)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贯彻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原则。

  (五)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出发,有利于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有利于学科带头人、青年

骨干教师的脱颖而出和迅速成长。

   (六)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把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资格制度结

合起来,党政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劳动合同制)。

  (七)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

   二、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教职工聘任制改革由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聘任制改革工作,负

责定编定岗、岗位聘任、津贴分配、聘后管理等文件方案的制订和组织领导,有关工作由人事处

具体实施。各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聘任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聘任考核工

作。
  
   三、聘任程序和办法
  
  (一)设岗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和下达的编制数,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和管理

工作的需要,制定出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并明确制订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各单位岗位设置数额不得突破学校正式下达给各单位的各类人员岗位数和

编制数。
  
  (二)续聘
  
   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经过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以续聘,续聘和考核办法按学校所规定的各类

人员考核标准进行。
  
  (三)招聘
  
   在续聘的基础上,如有空岗,必须采用公开招聘的办法,在全校教育事业人员编制中进行招

聘。
  
  1、教师、科研岗位招聘条件和办法
  
  (1)学历要求:应聘人员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不含专业学位);

  (2)外语要求:必须达到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或相当水平;
  
  (3)业务能力:业务素质好,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治学态度严谨,表达能力强,具有

教学、科研发展潜力,并有拟招聘岗位相关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或论文(第一作者)。

  (4)招聘程序
 
  ①个人申请,并向招聘单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及教学、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著作等材料
  
  ②各聘用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对同意拟聘任者在本单位范

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问题者,聘用单位将个人申请书、考核意见及招聘审批表上报人事处。
 
  ③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部分专家组织拟聘人员试讲、答辩,提出考核意见报校长办

公会审批。
 
  ④学校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公示,最后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⑤招聘到教师岗位人员需进行一学期教学质量跟踪评价,合格者正式聘用。
  
  2、非教师、科研岗位招聘条件和办法
  
  由招聘单位提出聘任岗位、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和工作目标。

  招聘条件:除招聘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外,一般应为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

  招聘办法:由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应聘人采用笔试、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考核,公开招聘。
  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公示,最后确定聘用人员的名单。
  
  试用期为三个月,合格者正式聘用。
  
  (四)受聘任人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务职责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具备相应岗位职务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等条件。能够完成本岗位的各

项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受聘人有义务和责任积极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各项学术、业务及其它活动。
  
  (五)聘任期限
  
  全校教职工的聘任期限一般为1-4年,但聘期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
  
  四、聘期管理
  
  (一)解聘
  
  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报学校批准后应予以解聘,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人: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②由于失职发

生责任事故,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③发生违纪行为,行政受记过、党纪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④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⑤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⑥利用学校资源谋取不正当收入;⑦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⑧因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聘任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聘用单位报学校批准后可以解聘,但须提前30天书面通

知受聘人员:①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合同所规

定的岗位工作,也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其他工作;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解聘:①因公负伤、致残,并经劳动鉴

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②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间;③患

重症期间;④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上述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单位具体情况调整适当的工

作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二)辞聘

   受聘人在受聘期未满时原则上不得辞聘。在聘任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聘:

①单位违反聘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②单位侵犯受聘者合法权益造成后果;③受

聘人申请调出、离职进修或自费出国获得单位批准。

  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不得提出辞聘: ①担任重点项目,辞聘后对工作可

能造成重大损失的;②工作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重大秘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③正在接

受司法或行政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④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三)自动离职
  
  擅自离岗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办理。
 
  (四)考核

  各单位要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各类人员年度岗位聘任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见附件一、二、三、

四、五),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受聘人个人考绩档案,考核结果作为晋

职、分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待聘人员管理

各单位未聘人员、被单位解聘人员,其人事等关系转人事处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管理,待岗期间

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一)凡经学校确认,属于长期病休人员、丧失工作能力人员,可以不参加聘任,仍由原单

位管理,不占原单位人员编制数。

  (二)因机构、岗位、编制调整,干部调整交流或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聘任人员在聘期内

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另行安排工作的原合同自行终止,聘任双方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三)新入校人员有关聘任事项仍按有关合同和规定办理。
  
  七、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人员的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主题词:人事工作 干部聘任△ 暂行规定 通知
沈阳农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