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文件
沈农大(人)[2002]2号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接收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接收毕业生的暂行规定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将

本规定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八日

沈阳农业大学接收毕业生的暂行规定

   学校职工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接收毕业生,接收毕业生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师资

队伍、科研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素质,为了确保接收毕业生的质量,加强对接收毕业生工作的管

理,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接收毕业生的原则

   1.以编制为依据,按计划接收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突破编制,超计划接收毕业生。

   2.以高学历为主的原则。今后教学、科研人员的补充,要以研究生为主,除基础课教师可

以接收少量本科生外,一般不得接收本科毕业生。选留本校毕业生做教师和其他工作的,必须是

在班里学习成绩前十名,英语达到四级以上,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的优秀学生。

  接收外校的毕业生要面试、考核,任教师的要试讲,必要时可以先试用。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选留毕业生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3.提倡交流的原则。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防止师资来源的"近亲繁殖",根

据岗位需要,在选择接收毕业生时,同等条件下,尽量选择外校毕业生,校内选留人数不得高于

当年接收毕业生人数的50%。

   4.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原则。为防止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已婚的毕业生,一般不要

选留接收。接收已有配偶的具有硕士以上的毕业生,应同时考虑其配偶的安排,配偶安排有困难

的,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下接收的本科及其以下的毕业生如有配偶的,结婚后三年内学校不

考虑其配偶调入,三年后视工作需要及配偶个人条件考虑调入事宜,配偶调入所涉及的城建费由

本人负担。

   第二条 接收毕业生计划申报与管理

   1.每年10月上旬开始,各单位在摸清岗位余缺的前提下,按学校人事部门部署,及时填报

下年度需求毕业生计划,不按时填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的单位,不予考虑下年度接收毕业生指标。

   2.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收指标后,人事部门将指标下达到各接收单位,各单位应及时同

有关院校联系,物色人选,按时落实接收计划,超过人事部门规定期限未落实的计划指标将做废

,不得再选择接收毕业生。
  
  3.毕业生接收指标不得用于选留自费生、定向生、委培生和"五大"毕业生。
  
  4.接收外校博士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可专门申请计划指标。
  
  第三条 选留接收毕业生的程序与办法
  
   一、在学校年度毕业生接收计划指标下达后,求职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选择毕

业生。
  
  1.求职毕业生需提供的材料
  
   (1)毕业生的院校提供的推荐材料及协议书;
  
   (2)在校期间学完的课程成绩单;
  
   (3)外语等级合格证书;
  
   (4)身体健康检查的体检表(近期指定医院);
  
   (5)已婚的要提供爱人自然情况书面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
  
   (1)学校接收的毕业生登记表;
  
   (2)考察、考核、试讲材料;
  
   (3)接收单位安排岗位及使用意见。
  
  二、接收毕业生人选的审定

  今后接收毕业生人选的确定由用人单位初审,提出用人岗位及人选条件等意见,报学校人事

处,学校人事处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全校公布用人岗位、人选条件,并组织由组织部、教务处、

研究生部等单位组成竞聘考核小组,竞聘考核小组根据毕业生提供的材料和接收单位提出的用人

标准,共同研究面试,考核后确定接收毕业生的人选,纳入接收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对纳入接收计划的毕业生,学校人事处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录用合同,以确保计划的落实。

   第四条 报到

   1.按计划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在

报到证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前向学校人事处说明情况,并征得人事处的同意否则,超过报到时间

一个月的,学校可以拒收,或按录用合同追究其责任。

   2.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报到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等证明材料。

   3.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毕业生报到上班时间为准(入学前有公职或博士生者除外)。

报到后即按学校在职职工管理。

   第五条 签订服务期合同 

   毕业生报到后要和学校人事处签订服务期合同,新接收的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要在校服务

五年以上,不满五年要求调出、辞职、自费出国的,要向学校缴纳损失费(损失费标准按学校调

配规定办理)。

  不签订服务期合同的不办理接收报到手续,并按录用合同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工作纪律
 
  1.已纳入接收计划的毕业生,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未纳入接收计划的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得留用。

  2.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各种材料和证明,已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证明的,退回

毕业生,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接收选留毕业生,各有关单位党政领导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本着公开、公正、平等、

竞争、扰优的原则,防止接收毕业生中的不正之风。对违反上述规定,选留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学校不予接收。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工作 毕业生△ 暂行规定 通知
沈阳农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2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