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学校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已经由研究生部划归人事处,为便
于更好地开展工作,现修订印发《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请各博士
后科研流动站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
毕业生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
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我校现设有五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作物学、园艺学、植物保护、农业资源利用、农林经
济管理,均可以面向国内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目前,学校每年均有由国家和辽宁省提供日常经费的博士后职位。本着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
则,公开招取,平等竞争。
各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暂不受招收名额限制。
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学校可随时办理进站手续,不受学校招收计划名额限制。
为了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提高我校实行博士后制度的地位,并扩大其影响,各流动站可接
收少数优秀的外籍博士后。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聘
一、申请人资格
1.凡年龄在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尚未正式分配
工作人员,均有申请资格。
2.在职攻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现役军人新近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如原所在单位出具
同意进站的书面材料,也有申请资格。
3.为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我校五个流动站培养的博士研
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名额须从
严控制,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步骤
1.申请人可与拟申请的流动站直接联系,也可以同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联系,提出书面申
请(附简历一份,包括从事科研、发表论文、获奖以及家属等情况简介);博士培养单位的证明
介绍信及鉴定;在职、定向、委培人员和现役军人,须有原单位的同意进站书面材料,并注明出
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2.申请人应按我校要求来校参加面试。
3.面试合格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含原件):
(1)《博士后申请表》(要求用蓝黑钢笔填写,不要剪贴、涂改,贴好照片);
(2)《专家推荐信》(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填写,其中一位
应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暂未拿到证书者,可先提供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通过答辩
并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近期体检表;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术专家确定拟进站人选,填写《单位审批表》
,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三、进站
1.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接到辽宁省的批准件后,即向申请人发进站通知书、户口迁移信等
有关材料;
2.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接到进站通知后,应按时到校报到,进站工作。 逾期不进站者,
按自动离站处理,不得保留其进站资格。如仍要求来站做博士后,须重新申请;
3.博士后来校后,依次到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流动站,凭人事处开具的入校通知单办理
入校手续以及住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
4.博士后进站后,需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及其应遵守的条件。协
议一式四份,所在流动站领导小组、博士后本人、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
第三条 博士后的身份及待遇
一、进站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
系均在我校,属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享受我校及所在学院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入站后的博士后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校、院的各项活动,可协助合作导师
指导研究生,可承担少量的教学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等。
三、博士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并享受学校规定的我校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在站
工作期间计算工龄。出站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生活补贴。
四、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享受每月一百元人民币的生活补贴。如果博士后配
偶不能随同来沈阳市工作,还可享受每月二百元的两地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开支)。
五、博士后的住房,我校安排二居室一套,个人负责缴纳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
六、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同来我校居住,并落暂住户口。其配偶若是国家正式职工
,可由我校按借调人员方式安排适当工作,(本市工作的除外),也可自行联系其他工作单位。
第四条 工作期限及退离站问题
一、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
2.博士后如果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如果在两
年内不能完成计划,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二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适当延长。提前
或延期出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站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果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包括因病连续请假半
年以上者),应劝其退站;如果有正当理由要求退站的,应准予退离站。
2.退、离站的博士后需报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备案。其工作可由本人联系或由国家
人事部专家司另行安排。学校随即收回住房,其随迁的家属子女退回原单位及原住地。
第五条 科研工作及考核
一、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要制订出在站两年期间的研究计划,做开题报告,经流动站博
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后参加流动站所在学院、合作导师的科研项目时,要尽可能地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
究工作。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四、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后,要对一年的工作认真加以总结,向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递
交个人总结报告,由流动站组成专家考核小组,对博士后入站后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肯定成绩
,找出不足,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能力强、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能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无培养前途、考核不合格
者,劝其离站,并报请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另行分配工作。
博士后中期考核的结果,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中期考核实施办法依照我校《关于博士后
研究人员中期考核的暂行规定》进行。
五、期满评审
1.博士后出站前,要根据有关要求编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并由流动站组织做研究工作总
结报告;
2.在站期间,围绕研究工作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4篇(含录用)文章;
3.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述内容及其在站期间的表现,对其做出鉴定,并
将评审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4.对评审不合格的博士后,做离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条 经费
一、日常经费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是自博士后(计划内)进站的当月起,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拔给,标准每
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科研费用和生活费用。
1.科研费用部分: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从事实验、购买资料、调研等,分散使用
或集中使用均可。
2.生活费用部分:主要用于博士后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安置配偶工作的补贴等。
目前,用于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生活方面的正常开支增大,各流动站应尽力控制其有关
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凡有其它开支渠道的尽量不要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开支,以保证博士
后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科学基金
1.基金等级
共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30,000元人民币;二等20,000元人民币;三等奖10,000元人民币。
2.基金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研究工作中做出优秀成
绩的在站博士后。
(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具备完成申请
资助项目的能力和基本工作条件。
(3)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获得过一次资助,或申请两次均未获批准以及将在六个月内
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不能再申请资助。
3.申报时间及材料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申报,申报者须在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博士后科
学基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七份(含原件),报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三、经费的管理
1.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由财务部门分别立帐,专款专用。须经合作导师和校博士后管理办
公室统一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生活费用的支出。
2.财务部门每年底需将每个在站博士后的经费使用情况明细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3.对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日常经费,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掌握,严格管理,用
于博士后工作。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可以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5%作为管
理费,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5.科学基金的管理及使用,依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七条 出国问题
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允许出国参加重要学术会议外,一律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进修学习,出
国参加学术会议逾期一个月未归者,做退站处理。
第八条 期满出站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评审
一、期满出站
1.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需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博士后研究
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要在流动站做一次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由流动站博士后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
其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科研能力、思想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检查有关协议规定事项履行
情况;要认真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核实科研成果;检查《博士后研究报告》;
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3.须提交的材料(含原件,不要剪贴,重要之处不能涂改)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五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八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五份;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二份(未获资助者不需提交);
(5)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正式接收公函;
(6)在站期间发表(含录用)的论文、专著和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成果鉴定的复印件。
4.博士后工作期满正式出站,发给《博士后证书》,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编号盖章。
5.填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
二、工作分配
1.博士后流动期满分配工作,应贯彻"按国家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本人自行联
系,也可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需出具同意接收的公函。
2.博士后曾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去工作的协议,应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出站后应回部队原工作单位工作。工作变动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应在出站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随我校的评
审工作一并进行),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具体事宜由校人事
处办理。
第九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
一、为扩大学校、学科点的知名度及重点科研任务的需要,有条件的专业可以自筹经费招收
少量的计划外博士后。其经费可由流动站合作导师(专家)或其它渠道筹集提供。
二、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及进站后的待遇、管理等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三、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经费到位后,方可办理入站手续。
第十条 外籍博士后
一、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提高我校的知名度并扩大其影响,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接收
少量优秀外籍博士后。
二、接收外籍博士后和学科专业应符合我校保密工作的要求。外籍博士后应与流动站签订有
关进站后的科研项目,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书面协议。 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提交到校博士后管
理办公室和校外事处,经主管博士后工作及外事工作的校长批准,到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
审批,获准后,由人事处办理来校手续。
第十一条 博士后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有关职能处的职责
一、管理机构设置
1.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组;
2.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
3.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
1.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组
(1)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分级管理, 学校由一名校长或副校长主管博士后
工作,任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组组长。成员有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技管理处、后勤办公室、学
校办公室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2)制定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各项政策制度;
(3)制定学校年度博士后招收培养计划及长远发展目标;
(4)监督、领导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5)协调解决博士后住房、科研、工资福利、配偶及子女安置等问题。
2.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职责如下:
(1)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报到及离校手续、工资福利待遇等管理;
(2)博士后配偶工作借调、安置;
(3)个人档案的保管及转送;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5)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制度;
(6)负责学校博士后的招收,进出站管理及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7)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协助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和有关专家对博士后的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
(8)博士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9)宣传我国博士后制度及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扩大我校流动站影响;
(10)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
3.各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各流动站所在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任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博士
生导师组成。研究生秘书兼任流动站行政管理的秘书;
(2)制定各流动站的博士后招收计划;
(3)协助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进行博士后的招收工作;
(4)具体负责流动站内博士后的思想、科研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及博士后的其
它日常行政管理;
(5)调查反映博士后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做好博士后的服务工作。
4.计划财务处
主要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其经费包括日常经费、科学基金、博士后启动基金及其它申请
到的资助金。
(1)各项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2)博士后报销经费,须经其合作导师与人事处主管处长共同签字;
(3)每年一月上旬,将博士后上年度的经费决算(经费支出明细表)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
室;
(4)博士后出站,财务科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5.科技管理处
(1)协助各流动站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
(2)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成果奖的申报、成果鉴定管理等;
(3)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
6.后勤办公室
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的安排和管理。
每年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后,提出住房计划,后勤办公室根据住房计划,落实好住房及配套
家具,确保博士后能按时进站。
搞好博士后住房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博士后安心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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