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文件
沈农大(人)[2002]10号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编制核定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编制核定方案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和编制计划,认真做好本部门编制计划的落实和定岗工作。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沈阳农业大学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一、核定原则和目标

  (一)定编要有利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要体现"精减、高效、优化"的原则。以保证学校各

项工作的合理需求为基本出发点,通过科学定编有效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建设一支精干、高效、

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职工队伍,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二)定编要保证教学、科研两个重点,加强教学、科研第一线,与学科建设相结合并适应

校院两级、以院为主的办学体制。

  (三)通过建立编制的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实施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和附

属单位编制,全额编制、差额编制和自收自支编制,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复合式编制管

理模式。以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为主体,建立校内固定编制人员和流动编制人员相结合的教职工队

伍,促进后勤系统社会化和校办产业企业化的改革步伐,适当减少全额编制人员。
  
  (四)逐步实现编制管理按需设岗、按岗择人、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校内管理机制,逐步

形成编制管理上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核定依据
  
  (一)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文件《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9]4号文件《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

问题的通知》;
  
  (三)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辽编办发[2000]41号文件《关于核定沈阳农业大学机构编制的

通知》;
 
  (四)借鉴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工作职责、任务和人员实际情况:
  
  1.教学工作量
  
  (1)教师平均基本工作量(标准学时)
  
  (2)学校及各院教学工作量
  
  2.科研工作量:学校及各院科研经费量
  
  3.学校及各院(部)学生规模
  
  4.党政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工作职责与任务
  
  三、编制分类
  
  (一)根据《编制规程》把学校的人员编制按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学校基本事业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其中包括: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简称教辅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

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等工作,以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人员编制
  
  (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2.专职科研编制:分为固定专职科研编制和流动专职科研编制。
  
  (1)固定专职科研编制(简称科研编制):指学校为承担重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任务所专

门配备的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2)流动专职科研编制:指校内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核定的教师编制和固定专职科研编制之

外,根据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开发、科技扶贫等工作需要增设的专职科研编制。流动专职科研编

制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人员经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类:附属单位编制(企业编制)
  
  1.后勤人员编制:指学校中实行经济核算管理,逐步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

位人员编制。具体方案学校另行制订。
 
  2.校产开发人员编制:指校办企业及专门从事开发创收(经营)的人员编制。
  
  第三类:其他附属单位编制 按辽宁省编办发[2000]41号文件所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二)按人员经费来源分类:
  
  1.全额编制:其人员工资和校内津贴由学校全额发放。
  
  2.差额编制:学校只支付其人员国家基本工资及部分校内津贴补贴,其它津贴福利由单位自

筹解决。
  
  3.自收自支编制:其人员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全部自筹解决。
  
  四、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学校人员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在学校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

与分级管理,归口管理与分类核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人事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归口核

定与管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教学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核定;
  
  (二)科研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由科技管理处负责核定;
  
  (三)实验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国有资产处、科技管理处负责核定;

  (四)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进行核定;

  (五)其它单位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核定。

   五、编制核定的范围、办法与程序
  
  (一)学校编制核定范围为全校固定事业编制,包括基本教育规模和固定专职科研编制,包

括流动专职科研编制和附属单位人员编制。
  
  (二)学校核定固定事业编制采取按上级部门批准我校的总编制限额内严格控制并结合学校

具体情况,对各类人员编制按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和控制的办法,研究提出我校固定事业编制

规模数和教师等各类人员编制的结构比例。各院(部)教师(教学科研)编制的核定主要依据教学

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学生规模分别核定编制数的办法。

  此次核定全校固定编制参照辽宁省批准的编制计划按比例大体切块如下:全校固定教学科研

编制数占全校教职工固定编制总数的50%以上,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约占20%(学校党政机关人员编

制约占10-15%,院(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约占4%,其它约占1%),其它发展编制约占5%。实验

编制由实验室管理科依据实验工作量及有关编制标准进行定编。

  (三)我校本次核定的编制是2000年辽宁省编办以我校1997年办学规模下达的编制数,省编

办至今一直没批准我校按现有办学规模重新核定编制的申请,为此,我校本次只能在原有编制的

基础上依据各单位现有教学、科研工作量、学生规模来进行一般性微调,待辽宁省编办下达新的

编制计划后,学校再及时重新确定各单位编制。各院教学科研编制原则上两年可根据教学和科研

工作任务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核定一次
  
   六、固定事业编制核定标准
 
   学校固定事业编制数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高等农林院校的编制核定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确定,其编制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分别是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学生人数,各类学生

计算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本科、专科生为1,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为3,硕士研究生为

  2,函授生为1/9,第二学士学位生、脱产一年以上进修生(干修生、专业证书班、研究生进

修班等)视实际招生数酌情核定。

  (一) 教师编制
  
  教师编制包括教学编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编制(简称学生工作人员编制

)。为加强教学、科研两个中心建设,鼓励教师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研工作,学校实行对

学院按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学生规模进行核定编制。

  1.教学编制当量
  
  根据各教学单位承担的本、专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和教师基本工作量(均折算为标准学时)

计算教学编制当量。

  有关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按照教务处、研究生部制定的规定执行。
  
  2.兼职科研编制
  
  为适应新的教育形势,充分挖掘人力资源,学校提倡既从事教学又从事的教学科研型,适当

控制专职科研编制数。各单位的科研工作量按科研经费数核算,(科研经费数以进入学校财务并

纳入科技管理处管理的为准)具体办法由科技管理处具体制订。
  
  3.专职科研编制
  
  经批准设立的专职科研项目和专门研究机构的编制数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学生工作人员编制
  
  学院学生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是指学院专职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等,根据《编制规程》分类纳入教师编制,日常管理中同时按党政管理人员管理。其

编制按实有学生人数定编,定编标准为:
  
  学生数在240人以下的,设1个编制;
  
  250--750人的,设2个编制;
  
  780-1000人的,设3个编制;
  
  1100--1400人的,设4个编制;
  
  1500人以上的,设5个编制。
  
  5.教学科研调节编制
  
  调节编制是用于各院(部)教学、科研工作特殊需要的机动编制。
  
  (1)国家级重点学科可补贴3个编制,省、部级重点学科可补贴2个编制。两者有重复的按较

高的一种标准补贴。

  (2)获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每人可补贴一个编制用于设置助手岗位

  (3)对于国家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贴少量专职科研编制。

  (4)其他因教学、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如新建专业、新建项目等因素可补贴少量编制。

  (二) 教辅人员编制
   
   全校教辅人员编制、院(部)教辅人员编制和学校教辅机构编制总量按结构比例控制。院(

部)教辅人员编制根据实验工作量进行核定。

  其他教辅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定编,其编制总数不超过学校固定事业编制

数的15%。
 
  学校按工作量只核定各单位教辅人员编制总数,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和岗位需要将教辅人员

编制分解设置为实验人员编制、图书资料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或其他教辅人员编制。
 
  (三)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学校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和各院(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根

据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全校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数应控制在全校固定事业编制数

的20%以内。其中学校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固定事业编制数的15%。党政管理人

员编制核定办法如下:

   1.校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在总编制数控制条件下,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统一核定。

   2.各院(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该院固定编制数的2-5%核定

  (四) 其它编制调节因素
  
  实验课任务较重的教学单位可适当增加教辅编制。
  
   七、编制与人员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把学校核定的各类编制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分解设置到基层单位和岗

位,并以此作为人员调配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学校建立实施编制分类管理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的

编制管理制度,按编定岗、按岗聘任,每位受聘职工的编制类别和岗位统一并落实到人头。按岗

位职能和承担任务划分的编制类别,全校教职工可划分为以下八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实验

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工勤人员、其他教辅人员、党政管理人员、附属单位人员。
 
  (二)逐步建立实行复合式编制管理模式。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固定专职科研编制以固定编制

人员为主,流动编制人员为补充,其人员经费主要采取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方式,流动专职科研

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属于流动编制,其人员经费以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为主要方式。

  (三)学校教职工队伍以固定编制为主体,固定编制人员和流动编制人员都是学校在编的正式

职工。固定编制人员聘期一般为4年,流动编制人员的聘期由聘任单位协商决定。学校根据定编标

准和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并控制一定数量的固定编制人员,其余可聘用流动编制人员。各单位固定

编制岗位应优先聘用校内正式职工,而其它流动编制不能从校外调入正式职工。固定编制超编单

位和固定编制人员工作量不满的单位一般不能从校外进入,确因学科建设需要且拟进人员符合我

校优秀学术人才选拔条件者,可不受编制限制引进。

  (四)教学编制和固定专职科研编制可以混用,其它各类编制一般不能混用。教师按承担教

学、科研工作量比重可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受聘教师必须完成

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后才能在考核合格后续聘、晋职晋级和享受工资及有关津贴等。

  (五)固定编制只随工作任务的增减而增减,人员正常流动和增减不影响固定编制数。教学

编制核定以当年学生数和工作量为依据。对暂时不招生的专业,酌情保留一定的教师编制数。

  (六)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凡经学校批准确认的长期病假、提前离岗、待聘等挂

靠人员,可不占原单位编制。

  (七)自费出国一年以上或长期出国获准延期者学校可将其关系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不占

原单位编制,待本人回国后根据岗位需要聘任。对擅自出国和出国逾期不归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

理,不再保留编制。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工作,如接收单位超编,两年内可不占接收单

位编制。
  
  (八)专业人员在党政机关"双肩挑"(中层以上干部)占所在党政部门编制,不占业务所在

学院编制。在院(部)兼职的党政干部占所在院部教学科研等业务编制。

  (九)根据上级有关高校后勤社会化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纳入后勤社会化的实体及人员,

应整建制地与学校规范分离,变事业编制为企业编制,不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学校今后不再核

定后勤等实体人员编制,学校鼓励提倡校办企业和后勤实体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流动编制人员(原

校内职工)和外聘人员,外聘人员不属于学校正式在编职工。

  (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的人员凡在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由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

根据事企分开的原则,企业人员编制应与学校事业编制相分离。企业用工属企业法人行为,按《

企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负责。

  (十一)建立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对各单位的固定编制逐步实行工资总额控制。



 

主题词:人事工作 编制△ 核定方案 通知
沈阳农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2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