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广
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1999年5月5日
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范围
1、除教师以外的职工全部实行坐班制,每天考勤签到,不能上班工作的要办理请假手续。
2、教师实行工作量制,但因其它原因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
动,要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规定及待遇
1、事假
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工作的要请事假,有正当理由的可准请事假,但对事假应从严掌握。事
假期满应准时回单位销假上班工作。
一年内事假累计在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30天的,超过的天数扣发工资。
请事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的要请病假,请病假须持合同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书,其它医院诊
断书无效(公出、急诊除外),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病假期满,应及时到医院复查,经
复查身体已恢复正常,需持诊断书回单位销假上班,如身体尚未恢复正常需继续治疗,应按规定
持诊断书办理续假手续。
病休二个月以上者,在恢复正常工作一个月内旧病复发,继续休病假,应将前后所休病假时
间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教职工休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月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病假超过三个
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龄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发全本人工资的70%,工令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
人工资80%。病假期间停发职务津贴及旅差费包干补贴。
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弄虚做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对出具虚假诊断书的我校
医院医务人员,也要追究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
职工因打架斗殴造成伤、病、残,不能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不发工资。
因工负伤经校医疗鉴定委员会定为公伤的,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3、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产假为150天,如剖腹产各
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给护理假7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时,其产假假期
可以顺延。
凡有不满一周岁小孩哺乳期的女职工,每天可给孩子哺乳两次,每次40分钟。
4、婚丧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 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另
加婚假7天,男女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如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本人去外地结
婚,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假3天,如职工在外地的
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规定的婚丧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婚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工作,如不能按时上班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
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中: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探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探爱人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30天。上述时间不包括路程
时间,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时间。
职工探亲假应按排在寒暑假,平时一般不按排职工休探亲假。
未婚职工探父母和已婚职工探爱人的路费由学校报销;
已婚职工探父母的路费学校负担超过本人工资(含津贴)30%以外部分。
探亲假期满,应按时回校上班;如不能按时返校上班,应申明理由,回校后完备请假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超假按旷工处理。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探亲假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职工出国探亲按学校出国规定办理。
6、迟到早退
职工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累计2小时,扣发一天工资,并在
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对屦教不改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7、旷工
教职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的和弄虚作假骗取假期办私事的按旷工处
理,旷工期间不发工资。
连续旷工15天以上,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学校将予以除名。
三、请假审批权限
1、事假在7天以内的科级以下干部、工人、专业技术干部由各院系处主管领导审批;事假
在8天以上的,由各院系处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各院系处领导签署
意见后报人事处转呈主管校领导审批。
副处级以上干部请事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由各院系处领导根据本规定审批。
3、职工因私出国请假要通过人事处。
四、几点要求
1、请假制度是加强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
,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支持考勤员工作,认真履行请假审批
权限。
2、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考勤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
好考勤记录和各种请假手续的整理保管工作,不得弄虚做假。有的单位较大,在一处考勤有困难
,可以科室班组为单位分别考勤,然后统一汇总。
3、各单位每月底要将按规定应扣发、减发、停发工资的人员,书面报人事处。隐匿不报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殊情况不做减发、扣发、停发工资处理的,需经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
告交人事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沈农大校发(1992)27号文件《沈阳农业大学考勤规定》即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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