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现将学校关于教职工离退休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离退休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职工队伍结构优化,做好离退休工作,根据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正常离退休
我校教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应按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条 提前离退休
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一)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由医院
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
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第三条 延缓离退休
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延缓离退休:
(一)原经国家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博士生指导老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志愿,适当延
缓离退休,但延长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离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大学专任教师,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女性
高级知识分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但延长离退休年龄
最高不得超过60周岁:
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磷选为博士生导师;
2、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的第一主持人,年平均科研经费在3万元以上者(
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分别出具证明),退休年龄一般可延至原课题结束。课题延长者,不再延长离
退休年龄,如需继续做科研工作,可以返聘。
3、单位教师和本人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00学时以上,
且本人退休后课程无人接替者,可申请延长离退休年龄1~2年。
4、现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女性硕士生导师,可以延长到现有的研究生指导完,但最高不得超
过60周岁。
第四条 几点要求
(一) 对达到正常离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以出生的年月为准,随到随办。延长者,亦按出
生年月计算延长年限。
(二) 学校不鼓励教职工提前离退休,对不符合提前离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学校原则上不
批准提前离退休。
(三) 对需要办理延缓离退休的教职工,每学期末由各用人单位将下学期达到离退休年龄
需要办理延长离退休的有关材料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不按时报送材料的,到时即办离退休手续。
(四)已经办理离退休的职工,要将仪器、设备、实验场地和实验室等及时交还原单位,同
时将有关关系转到离退休职工处。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下发的有关教职工离退休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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