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办理干部考核、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
国、福利待遇等工作需要,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 、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各总支、
直属支部公章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人事处档案室批准后,方能查阅。组织部、人事处
、公安处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直接与人事处档案室管理人员联系。
3 、在一般情况下,下一级不准查阅上一级的人事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人事处批准
4 、任何个人均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查阅本人及亲属的人事档案。
5 、外调部门凡因干部子女及其亲属入党、入团、入学、参军、参加工作等进行政审,需要
了解有关干部情况时,一般不予阅档。均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中组部通字( 79 )第 6 号文
件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如外调中确属同一案件问题,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的有关部分。
6 、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如该
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等,经档案室同意后,可查阅其履历和自
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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