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要求

  

1、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审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3、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 16 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 2 - 2.5 厘米 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子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