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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处理 | |||
一、晋升职务后的工资处理 技术工人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并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提高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 提职处理。而不能以先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要回到本系列重新套,而不能跨系列直接靠。 如某科长同时为助理职称,原执行职员工资,晋升中级职称后,不能用科长的工资直接靠入中级技术职务标准,而要先回到助理标准, 然后再按提职处理。对没有担任过新任职务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可视其担任过。根据辽人发[ 1999 ] 17 号文件规定,其职务工资应 比照任职时间为四年以下低于新任职务一级职务人员,晋升职务后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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