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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处理

 

  一、晋升职务后的工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务晋升时,按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经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技术工人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并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

相应增加工资。其中,原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

最低档;原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已经在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提高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

年限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

累计计算。

  二、 改变工资序列人员的工资处理

  事业单位中有一部分人员是身兼双职,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同时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因为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执行的工

资标准不同,所以在 1993 年工资套改时,允许这部分人员选择执行的工资标准。在套改后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则不能改变工资序列

。当职务晋升时,可以改变工资序列。可见改变工资序列有两个前提: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职务得到了晋升。

  改变工资序列问题的基本处理办法是:以新晋升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按照 1993 年工改时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套改,然后在按照

提职处理。而不能以先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要回到本系列重新套,而不能跨系列直接靠。

如某科长同时为助理职称,原执行职员工资,晋升中级职称后,不能用科长的工资直接靠入中级技术职务标准,而要先回到助理标准,

然后再按提职处理。对没有担任过新任职务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可视其担任过。根据辽人发[ 1999 ] 17 号文件规定,其职务工资应

比照任职时间为四年以下低于新任职务一级职务人员,晋升职务后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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