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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
   1.犯罪或者违法治安管理的。
   2.酗酒导致行为失控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备案时所需要的提交的材料
   事故伤害发生后,职工要提交下列材料给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由学校负责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①个人申请 ②两个以上证明人关于事故发生的证明 ③医疗机构诊断材料复印件  
   五、工伤认定结束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需提交下列材料给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办理工伤部位医保备案、报销等事宜。
   ①医疗手册 ②工伤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个人申请(写明选择治疗的定点医院) ④ 有效收据
   工伤人员的工伤部位就医时,到选的定点医院,向医生出示工伤批件复印件、医保手册、IC卡,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医院在与社保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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