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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月工资准

一、抚恤金计发基数及标准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1994]48 号)的文件精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如下:
  1.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2.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3.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 个月工资。
二、丧葬费计发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要求,丧葬费按照上一年的沈阳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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