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农业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是全校的教学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是沈阳农业大学对CHINANET和CERNET的接入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CHINANET和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连。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沈阳农业大学师生员工。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HINANET、CERNET、沈阳农业大学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凡接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二章 网络系统管理
第六条 "沈阳农业大学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各接入单位要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并设立网络管理员,接受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运行与网络信息的安全工作,责任到人。
第七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环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九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将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二条 校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封建迷信、色情等内容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校园网新闻传播和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六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和校公安处。
第十七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法轮功"邪教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影响学校声誉并造成极大损害者:
(1)未经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的;
(2)未经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4)通过校园网络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的;
(5)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6)冒用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3.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盗用他人帐号或地址的,处以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2倍的罚款。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或地址造成危害的,并由此带来的对部门、单位或学校网费支出或有损学校声誉的现象,同时对借、转双方处以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2倍的罚款。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和校公安处,而继续散发的。
6.不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CHINANET、CERNET、沈阳农业大学有关规定擅自接纳校园网络用户者,由此产生损害学校声誉的,将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以上不能涵概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盗用网络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网络外,还要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沈阳农业大学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条 对主动向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将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主动向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举报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情况者,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络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发生校园网络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校园网络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 6月10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沈阳农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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