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农业大学校园网上的网络服务和服务器管理,依据沈阳农业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网上的所有专用网络服务器、非专用服务器和提供网络服务的设备。
校园网的范围指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范畴:
(一)在校园网边界路由器之内与校园网存在有线或无线的物理连接的。
(二)使用上级接入部门提供给我校的全局 IP 地址的。
(三)使用我校的域名后缀的。
(四)以我校或校属各单位的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建立或管理的。
专用网络服务器指专门用来通过网络提供服务、使用固定 IP 地址,除管理目的以外没有用户日常操作使用其本机的计算机类设备;
非专用服务器指动态获取 IP 地址,日常有用户将其当作普通客户计算机使用,但是在该机器上持续或偶尔提供某种可通过网络访问服务的计算机类设备。
第三条 网络服务根据用户可访问的范围分为局部服务、校内服务和外部服务三种。局部服务指可访问该服务的用户由服务提供者以技术手段限定为校园网内少量特定用户群体;校内服务指非特定用户可以在校园网覆盖范围内访问的服务;外部服务指非特定用户可以在校园网上和校园网以外访问的服务。
第四条 网络服务按种类分为文件与打印机共享、 WWW 服务(特指以信息发布为目的的 http 和 https 服务,不包括以网页作为形式的承载其他内容的服务)、 FTP 服务、远程登录服务、电子邮件服务、数据库服务(直接以数据库界面提供的服务)、聊天服务、短信服务、论坛 /BBS 服务、流媒体服务、网络游戏服务和其他服务。
第二章 服务的设立
第五条 校园网上提供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各级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务管理者应在制度和技术上对服务内容负责。
第六条 为了保证校园网正常运转,除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外禁止运行 DHCP/BOOTP 服务。
第七条 由于安全原因,不提倡使用基于 Microsoft 桌面操作系统的文件和打印机共享服务,如使用必须采用密码、隐藏共享名等手段加以保护,并在使用结束后立即停止共享。数据库服务器提倡使用不可路由的私有地址( RFC1918 )与前台服务器通信。
第八条 提供局部服务的服务器,在不违反第 5 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无需申报随时提供。
第九条 对于校内服务,除论坛 /BBS 服务须经学校批准设立以外,教学工作需要的服务由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同意,科研工作需要的服务由科技管理处同意,管理工作需要的服务由学校办公室同意,由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备案。非工作需要的生活与娱乐服务直接到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备案。备案时对于专用服务器须提供固定 IP 地址(需到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并得到同意)、协议类型( TCP/UDP )、服务器端端口号、服务描述、负责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和电话。对于非专用服务器由于一般没有固定 IP 地址,须提供所在网段、 MAC 地址、提供服务的时段和上述其他信息。使用非 IP 协议的服务参考 IP 协议的备案项目。
第十条 对于外部服务,必须使用专用服务器提供服务。除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提供匿名可上载的 FTP 服务和电子邮件服务。其他服务参照校内服务设立。在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开通外部访问路由。但对于需要打开防火墙的服务,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一条 开通校内以 IPX 协议为基础的服务,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请在一定时间段内开通某两个或多个子网间的 IPX 路由。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网络服务的设立者或负责人需要承担管理该服务的义务,经常检查其内容以保证其符合法律规章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服务器的管理者有责任妥善配置服务器,在保障应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意外运行的无用的服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小带宽占用,不以广播的方式发送信息,预防计算机病毒的感染,预防非法使用者的入侵。
第十四条 提供网络服务时需要在学校主页上建立连接的,应向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建立连接。
第十五条 学校不定期检查各种服务器及其运行情况,服务器的管理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正。紧急情况下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有权立即采取一切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服务器感染计算机病毒并向其他机器传染、服务器被攻击者控制向其他机器发起攻击行为或者服务器配置不恰当导致其严重影响网上其他机器的使用等情况。
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中断该服务器所在的交换机端口的连接。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现阶段由于电信网 IP 地址数量有限,外部服务要经过教育网对外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流量费用由服务提供者承担,参照教育网的有关规章,欠费满 1 个月者,断开其对校外连接。
第十七条 由于服务提供的内容违法违纪或引发各种纠纷,由服务提供者负责,或因提供服务时的服务协议的限定由使用该服务并引起问题的用户负责,用户责任无法界定时由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不承担由于网络连接意外中断给服务提供者或用户造成的损失。若网络故障发生在校内并且相关设备有备件的情况下,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有责任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网络正常连通。若故障发生在校园网外,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有责任及时与相关 ISP 联系,要求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网络连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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