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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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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阔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特制订本规定。
一、选修课的学时与学分
1.公共选修课按规定每门课不超过30学时,每20学时计1学分。
2.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不得低于5学分。
3.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二、选修课开设要求
1.凡有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加强修养,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均可作为公共选修课。
2.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由开课单位负责。开课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学校将不断调整和充实公共选修课程。
4.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该课程的学科领域内有专门研究。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审批表”,提交学校统一格式的课程教学大纲一份。对于初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学校每学期审批一次。
5.公共选修课分上下两个学期分别开设。每门课每学年至少开设一轮。
6.公共选修课为理论讲授,不设上机、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
三、选课及成绩考核
1.教务处于每学期第3周公布本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目录,包括课程名称、主讲教师、学时、学分、授课时间及其课程简介。第四周准时开课,学生可根据自身需要于第四周选课。网上选课分“预选”、“正选”、“补退选”三个阶段进行,选课结束后,教务处于第五周将选课学生名单下发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根据名单组织课堂教学。
2.学生每学期选修公共选修课不得超过2门。
3.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60人的不能开课。
4.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如实记入本人成绩档案,旷考者该门课程考试档案记录“旷考”字样。无故旷课或不交作业三次者,不得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
5.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设补考,可以重修。
四、选修课教材
1.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准备教材,教师指定必要的参考书,学生学习以教学大纲作为学习提纲。
2.获准印刷的少量学习资料,须按学校教材中心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沈阳农业大学 20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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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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