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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5日)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管理机构
1.健全学校和院(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督导组和各院(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等项工作。
院(部)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院(部)自行决定。主要是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2.教务处考务学籍科负责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库建设和各类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成立学校和院(部)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
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各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
院(部)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双重领导下,负责对本院(部)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组织复习
1.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使学生较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复习中要注重素质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防止为应付考试指重点、发复习提纲、押题等错误做法。
2.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可指导学生在课程进行中进行复习,避免在课程结束之后集中复习。
三、考试的组织
1.教学计划中所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必须取得成绩、学分的其它有关教学、实践环节,均要组织考核。
2.凡课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考试;凡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都要坚持教考分离制度。
3.学期考试课程从组织安排上可分为统一考试课程和普通考试课程,统一考试课程由各学院上报经教务处批准确定,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考试周进行;普通考试课由学院自行组织,但须向教务处提出考试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各年级每个专业在学期最后一周考3门左右课程(最多不超过4门),其它课程的考试均由所在院(部)自己安排。
4.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监考人员的指派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各院(部)安排的考试,原则上由开课院(部)派一名监考员,学生所在院(部)派一名监考员,开课院(部)不足部分,由学生所在院(部)补充;另一种是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各院(部)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本院教职工总数的80%以名单形式报考务学籍科,由考务学籍科统一编排监考人员,监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命题、制卷、试卷保存
1.命题是考试工作中重要的环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考试,都应以教学大纲为基础,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本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
2.考题的深度和广度应反映大纲的要求,一般基本题占60-70%;灵活应用题占30-20%;激发学生独立思考与创新意识的考题占10%左右。
3.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考试时间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院(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4.考试出题必须用统一出题纸,并认真填写出题纸标头相关内容(出题纸分为首页和其他页)。试题中必须标明试卷总分、每道大题分值及各小题分值。
5.在考试中,积极推广使用试题库,主要课程必须有计划地建立试题库,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扩大其功能。
6.无试题库的课程,只要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就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对于暂时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试题一旦确定,教师则不许再进行集体辅导。
7.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要提前一周准备同一水平的A、B两套试题(A、B两套试题重复内容不得超过20%),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并附标准答案,报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保存并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卷印刷。并于考试前一天由教研室取回。
8.各课程考试试卷在考试结束一周内交所在单位保存,同时附有考场记录和试卷分析。试卷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保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到期试卷由所在院(部)审核批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五、成绩评定
1.必须用红色墨水笔阅卷,阅卷中必须在每一个错误答案处注明扣分数,在每道题前给出该题得分数。
2.不论扣分、得分分值一经给定,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将每道大题得分填写到该试卷首页并合出总分。
3.教师应严格按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如有特殊情况,应由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4.有平时成绩的课程一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30%,并且必须在该课程考前两周确定,并交院(部)考试领导小组保存。
5.所有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
6.考试结束后,试卷由院(部)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统一装订密封,凡统一试题多头讲授的课程,应组织各主讲教师采取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统一阅卷。
7.考试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必须提交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单上诸项填写齐全,由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教务处存档。对于小语种成绩、选修成绩、重修成绩、降级试读成绩必须将各学院分开,填写专用成绩单。
8.各院(部)要及时将不及格学生进行统计,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将需补考及重修学生名单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的周三之前送教务处。
9.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违者视情给予必要的处分。
10.成绩核查工作,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教务员签字后,由教务处统一抽调试卷,同时请该门课程教研室主任、阅卷教师及教务处负责人员共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学生及相关学院。
11.成绩登记过程中有漏报情况,补报成绩必须由阅卷教师持漏报成绩试卷及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的补报成绩单到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12.考试结束后,院(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考试总结(包括试卷分析与考试总结)交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
13.所有课程的重修考试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未经统一安排,擅自进行补考者,补考成绩无效,并按教学事故对待。重修考试和补考试卷的印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六、课程考核办法管理
1.考核改革的形式
提倡改革考试采用多种方式:口试、实验(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撰写课程论文、开卷笔试及两种或多种不同考试方法相结合(如笔试与口试、闭卷与开卷、理论测试与实验能力测试等)的多种考试方式。只要有适合本课程特点的考试方式,经批准后,都可试用。但决不是否定笔试考试,盲目追求开卷考试,必须本着有益教学为出发点,达到使学生有所收获的目的。
2.考核改革管理
①所有改革考试方式的课程应在每学期开课前填写《改革课程考核申请表》,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考核办法提前向学生公布。
②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则可按改革方案进行,增加的教学工作量可区别不同情况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15%计算。增加工作量的具体比例,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课程的考试改革方案评审后确定。
③课程考核改革进行后,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评价连续二次达到良好及以上者,以后则不必再提交考试改革申请。
七、考试纪律
1.考试期间,实行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制。负责整个考试过程的组织、调配和指导,收集考试情况,及时发布《考试情况通报》。
2.各级考试检查小组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相关规定对各类考试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3.监考人员必须于考前10分钟持试卷到达指定考场,凡不能按时到达者均按教学事故对待。在监考中要切实遵守《监考教师守则》,如有违反,将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学生参加考试要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反,将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细则》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各院(部)可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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