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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修订)
为了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我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进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以下人员适用:
1.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
2.教学辅助人员;
3.教学管理人员;
4.校内其他与教学有关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教学差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9分钟以内;
2.未经学校、院(部、中心)同意,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3.不认真执行教学进程计划、任意变动教学进度;
4.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实验材料浪费、仪器设备损坏;
5.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重复、论文(设计说明书)雷同,评阅不认真;
6.课堂教学中举止行为不文明,不注重仪表及师德修养;
7.漏报成绩,档次混乱,不按时上报考试成绩单;
8.阅卷不认真,试卷总分与各题分数之和不符,相差低于5分;
9.未及时按教学规定及教学大纲出题(包括补考题),题型、题量不当;
10.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造成考场学生试卷丢失错乱;
11.不认真填写教材预计单,造成错订、漏订教材;
12.下发的教学通知、教学文件等材料,语言或文字有错误。
第三条 教学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
1.无故不按时上课,无故不承担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任务;
2.不按规定选用教材,不经教务部门批准自行购进并向学生销售教材;
3.讲课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4.在教学过程中,散布、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5.不经院、校批准擅自停课、调课、代课、补课;
6.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7.考前(包括补考前)给学生以集体答疑形式有意指定重点范围;
8.考前泄露试题;
9.携带考试卷(题)迟到考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0.试卷评阅时,试卷总分与各题分数之和相差达5分以上(包括5分);
11.对学生考试成绩不按标准答案分数给分,擅自处理,弄虚作假;
12.监考无故不到或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更换他人;
13.试卷(题)中有违犯学校有关规定的原则性错误,对考试工作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14.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中出现严重的互相抄袭现象,造成不良后果;
15.教学计划不按时上交,影响全校教学正常安排;
16.教务组织不当,影响教学工作;
17.对学生成绩管理、学籍管理不负责任,违犯学校有关规定;
18.由于工作失职,影响教学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条 处理
1.教学事故责任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荣誉的评选。事故处理材料报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作为考核、晋升材料之一;
2.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3.对教学差错责任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4.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教学差错者,第二次出现教学差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实施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负责人组成的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部、中心)和有关部门应指定相关领导负责检查,落实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教务处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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